- 1. 聖多瑪斯﹒阿奎那
持申 zp
第一冊:論天主一體三位
第一集﹒第一題至第四十三題
ST.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1, Q1 '""'-'43
中華道明會/碧岳學社聯合出版
- 2. 聖多瑪斯﹒阿奎那
持申 sp .全?
第一冊:論天主一體三位
第一集﹒第一題至第四十三題
ST.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1, Ql ~43
中 m 道明會//碧岳學社聯合出版
- 3. 聖多瑪斯﹒阿奎那《神學大全》
文字校對:宮高德、賴封j 忠、胡皇仔
美術編輯:吳貞寬
感謝協助:陳興翼神父/人名及書名校正
蕭文元蒙席/聖多瑪斯﹒阿奎那重要著{乍純正
學國璽摳機主教/封面題字
- 4. 編輯說明
,..,.‘
1. <<神學大全》中文版,主要根據拉丁文版 Sancti Thomae
Aquinatis , “ Summa Theologiae" , Biblioteca de Autores
Cristianos , 196 1, Madrid , S. A.. 並參考英文、德文、法文、義
大利文及西班牙文版本做部分修正,以符合著作者原意,期
適合國人的閱譚習慣。
2. 全集主要結構如下:
第一集 創造的天主和天主的受造物 (119題)
(Vol.1 -3 )
第一部 (vo I. 4-6)
德行與↑育、惡習和罪的關係 (89題)
法律與恩寵的關係 (114題)
第二集一
(Vo l. 4-12) 第二百ß (vo I.7-12)
星星多瑪斯,阿奎那
《神學大全》 超性與本性恩寵 (170題)
相關的生活與身分(1 9題)
道成肉身的及其救世工程 (59題)
第三集
教會的聖事 (31 題)
(Vo1.13-15 )
教會的聖事 (68題)
總編一一→復活的光榮生命 (31 題)
(Vo1.1 6-J7) I 煉獄與原罪的刑罰(附錄2題)
- 5. 3. 每一道問題的結構均為四個段落:
質疑( Ad primum sic proceditur.... . . / Objection 1 .. .. .. )
舉出數個與此論點相反的對立意見。
反之( Sed conta / On the contrary )
根據作者多瑪斯的觀點引經據典的言論。
正解( Respondeo dicendum quod / 1 answer 由at)
闡述多瑪斯自己的主張與分析。
釋疑 (Ad primum ergo dicendum...... /Reply obj. 1...... )
逐條回應「質疑」列舉的反對意見。
4. 單冊結構包括編輯說明、目錄、結構樹狀園、正文。
5. 正文中首次出現的歷史人名、書名和教會會議,皆以括號註
明拉丁文名稱,以及人物的生卒、會議的起迄年代。
6. ((神學大全》中引用許多古時和教會早期的著作,多瑪斯提
及作者時不直呼其名,而以尊稱表示,例如:
哲學家:亞里斯多德
註釋家:亞威洛哀
大師:彼得隆巴
神學家:納西盎的額我略
法學家:柴爾穌
宗徒:聖保祿
中文版隨從聖多瑪斯的用法,以粗體字表示對古代學者的尊
敬。
7. 聖經卷名、人名與章節的摘錄,主要根據天主教思高聖經學
會發行的聖經。若有不符之處,貝 Ij 按照周克勤神父覆函譯者
fi
- 6. 所言: r教父與聖師引用聖經時較為自由,而且由於所用版
本不同,章節數亦可能不同。遇有此種情形,應以神學大全
之原文為準,但可在括弧內加以必要的註釋。」此外,
rVulgateJ 原譯為「常用聖經 J '為統一用語,採取思高聖
經學會一九七五年出版之《聖經辭典》內的名稱,改譯為
「註解 J (拉T 文通行本)。
8. 聖經章節的原文引用,均以標楷體呈現,以表示多瑪斯在
《神學大全》中所有的論述、思辯的基礎,都是忠於聖經原
意、發揮福音的主旨;這樣的編排也希望協助讀者易於做清
晰的對照。
9. <<神學大全》拉了文與英文版本,皆將註解置入正文中,增
加閱讀的便利性與流暢度,中文版亦採取這樣的方式。
i O. 天主教會的聖人譯名,主要以天主教主教團秘書處公布的
「聖人譯名」為主;但是就人名、書名、地名的部分,延用
人耳熟能詳的名稱,如:奧斯定、額我略等舊譯,一方面為
尊重原譯者,另方面也避免新譯名可能造成的生疏感。
- 7. 第一冊
論天主一體三位
{
第
一第一集第一題至第四十三題一一
一
集
第
目錄 一
題
至
第
四
前言 十
三
題
第一題論聖道的性質和範圍 2 }自
鐸
第一節 哲學學科之外,是否還需要男外一種教學或學問.... .2
第二節聖道是不是學問 ............... ............................4
第三節聖道是不是一種學問
第四節聖道是不是實踐的學問 ..........................7
第五節 聖道是不是比其它學問更高貴 … ...... ... ... '" . . 8
第六節聖道是不是智慧且. .,. ... ... .,. .,. .… ... .., ... . . ... ... 10
第七節 天主是不是此一學問或聖道的研究對象 …...... .‘.… 12
第八節此一聖道或學問是不是論證性的 ." ..,…", ..,…… 14
第九節 聖經是否應該使用隱喻 . ... ... ... . . ... ... ..' . . ... ..' ... 17
第十節 聖經中的同一個字是否具有多種意義 . . ... ... ..' ... 19
第二題論天主一一天主是否存在 22
第一節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 ... .,. ... ..... •.. •.. ......22
第二節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證明的 ". ".."." "..… ......25
第三節天主是否存在........................ "....... ".............27
- 8. 第三題論天主的單純性 32
第一節 天主是不是形體 …... . . .,. • • • • . .... •.• . • •.• •.• •.• •.• ...33
2
第二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形式與質料的組合 .. '.. "..... 而
神 第三節 天主與祂的本質或本性是不是同一的 .... ..川". •.. ...38
學
大
第四節 在天主內本質與存在是不是同一的 ..... '.. ... ...... ...40
全
﹒
第五節天主是否被包括在某一類或共類內 ... ... ". ......42
第
一
第六節在天主內是否有依附體 ....... ....... …… 45
冊
第七節 天主是不是完全單純的 . .... . ... ... .... ..... . .......46
論
天 第八節天主是否加入其他物的組合 .48
主
體 第四題論天主的完美 51
位 第一節天主是不是完美的
第二節在天主內是否有萬物的一切完美 .. …... ... '" ... ... 53
第三節是否有受造物可能相似天主 56
第五題概論善 59
第一節善與有或物在實質上是否有區別 … ... ... ... ... ......59
第之節在觀念上善是否先於有或物 ... ... '" ... ... ... ... ... ... ... 61
第三節 是否一切有或物都是善的 ,., " ... ..... .........64
第四節善是否有目的原因的性質 ".., ,.,."...... ....,. ,..... , . , “
第五節 善之理或本質是否在於模式、物種和秩序 ......... .的
第六節 把善分為高貴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樂之
善,是否適當 ... ... '" ... . , 因.... ",.…... '" ... ...71
第六題論天主之善或善性 73
第一節善或是善的是否適用於天主 川 • ••• ••• ••• ...... ••• ...73
- 9. 第二節天主是不是至善.... .. .. . ... ......... ... ... ... ..... ...74
第三節 「囡己之本質而是善的」是否專哥於天主 76
第四節 是否萬物都是因天主的善性而是善的 ....78 3
{
第七題論天主的無限性 81 第
一
集
第一節天主是不是無限的 81 第
一
第二節 天主之外是否另有別物能因其本質而是無限的 .,. ...的 題
至
第三節 在宏大方面是否能有現實的或實際的無限之物 .., . . 85 第
第四節萬物中是否能有眾多方面的無限 …... ... ... ... ... ......88 四
十
三
題
第八題論天主臨在於萬物內 91 目
錄
第一節天主是不是在萬物內 . ... ...… ... ... ... ... 91
第二節天主是不是處處都在 ... .... .....….,.... ........列
第三節 天主是不是藉本質或本體、鑒臨及能力處處都在 .96
第四節 處處都在是不是天主獨有的 '。因川. .‘. ... .,. . .. .… ...99
第九題論天主的不變性 102
第一節天主是不是完全不變的﹒‘… . .... . .... . 102
第二節 不變性是不是天主獨有的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十題論天主的永恆性 108
第一節 吧永恆性界定為「對無極限的生命之完整而同時
的,和完美的據有 J '是否適當 ... ... ... ... . .. . 108
第二節天主是不是永恆的 ............. ....…………...…… 111
第三節 永恆性是不是天主獨有的﹒
第四節 永恆性與時間是否有分別. .... ..... ... "......‘... . 114
- 10. 第五節論永常與時間的分別... . . . . ... ... ... . . ... ... ... ... . . ...117
第六節是否只有一個永常… . .,. ... ... .,. .,. .,. ... ... ... .‘. '.. 120
4
第十一題論天主的唯一性 124
神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賢 第一節「一」對嘲附」是否有所附加 口
全 第二節一與多是否相互對立 ...... ... .,. ".". … 127
第 第三節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 ... ... ... ... ... ... ... ... ... ... ... ... 130
冊 第四節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 ,.. "... 可....... ,.........,. 132
已闖 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天 第十二題論我們怎樣認知天主 134
主
體 第一節 有沒有受造的理智能夠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 '" 135
位 第二節 受造的理智是不是藉某種像,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 137
第三節 是否能用肉眼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 . ... ... ...140
第四節 有沒有受造的理智能夠以自己的自然稟賦看見
天主的本質或本體 . . . ... ... . . ... ... ... ... ... ... ... ... ... 142
第五節 為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受造的理智是否需要
某種受造的光.....,..... ... ".…". .…,.. ,., … 145
第六節 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者之中,是不是一位比另
一位見得更為完全...... ..... ... ...... ...... ... ... ... ...147
第七節 看見天主之本質或本體者,是否完全掌握或洞徹
天主.,............, ..... .',….. ... ... ... ...149
第八節 看見天主之本質或本體者,是不是在天主內看見
一切. .. ... ... .,. .,. ... 心. • • ••• • • • • ••• ••• ••• ••• ••• 153
第九節 看見天主之本質或本體者,是不是藉某種像,看
見他們在天主內所看見的事物 ... ... ... 155
第十節 看見天主之本質或本體者,是不是同時看見他們
在天主內所看見的一切 ........ ... ..... ... ... ... ...157
- 11. 第十一節 有沒有人在令生能夠看見天主的本質或本體... . . 159
第十二節 我們是不是在今生能藉自然理性認知天主 162
第十三節 藉恩寵而有的對天主的認知,是否高於藉自 5
然理性而有的認知 163
一
{
第
第十三題論天主的名稱 166 一
第一節是否有適合天主的名稱‘. ... ... ... ... ... ... ... ... . . ... ... 1的
集
第
第二節 有沒有表示天主本體的名稱 . . .,. •.• ... ...……... .,. 169
一
第三節是否有名稱依其本義陳述天主 ... ...可. ..• . .... .,. 173 題
第四節 稱呼天主的名稱是不是都是同義的名稱 . ... ... ... ... 175 至
第五節 兼用於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稱,是不是依同一意義 第
用於他們... . .177
四
十
銀
第六節 (兼用於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稱是不是首先指稱
三
受造物而後指稱天主 . 181 題
第七節 含有與受造物之關係的名稱,其用於天主是否有 】
時間性 183 自
第八節 「天主 J (Deus) 這個名稱是不是指本性或性體
的名稱﹒ ... 189
第九節 「天主」這個名稱是不是可以通用的名稱... ... . . ... 191
第十節 「天主」這個名稱,是不是單義地用於因分有稱為
「天主」者、依其性體稱為「天主」者,和依人的
意見稱為「天主」者................................. 1~
第十一節 「那存在者」這個名稱是不是最適用於天主的
特有名稱 198
第十二節 關於天主是否能形成肯定的語句或命題. . ... ... ... 201
- 12. 第十四題論天主的知識 204
第一節在天主內是否有知識. . .205
6
第二節天主是否認知或理解自己. .. . ." ... ... .... .. .. '. . ...207
神 第三節 天主是否洞悉自己....... ....... ........... ..... ...210
學
大
第四節 天主的理解是否就是天主的本體..... ...." …… 2 日
全
﹒
第五節天主是否認知有別於自己之物. ...... ... .... ....... ...213
第
一
冊 第六節 天主是否以特殊的認知而認知有別於自己之物…… 216
第七節 天玉的知識是不是推理的........ .... .... .... ... ... ...220
論
天 第八節 天主的知識是不是萬物的原因'" "..門,因. ..…... ...222
主
一 第九節 天主是否有關於非物或非存在物的知識 .." '" … 224
體
第十節 天主是否認知惡........ ... ... ". ...... ... ... '" ... ... ......225
第十一節 天主是否認知個別的物 . ".."" "''''自.. .…… 227
位
第十二節 天主是否能認知各種無限﹒ .... ... .... . ...... ... ...230
第十三節 天主的知識是否及於未來的偶有事物 . ... . . ... ... 233
第十四節天主是否認知可陳述的事物.. ... ... ... ". ..........238
第十五節天主的知識是不是可變化的, . ... . . ... . . ... ... ...… 239
第十六節 天主對事物是否有鑑黨的知識...... ... ...... .,. ......242
第十五題論理念 245
第一節 (天主)是否有理念...….... ... ... ...... .... .........246
第二節 (天主)是否有許多理念. . ". ..... ... ... ..... ... ... ...247
第三節 天主對自己所認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 .. . ... ... 250
第十六題論真理 253
第一節 真理是否只在理智內.........." .... … ......253
第二節 真理是否(只)在綜合和分析的理智內". .... . .., ... 256
第三節 真與物是否可以互換 . .. ". ... ... ... . .. ., .… … 258
- 13. 第四節 在觀念上善是否先於真 . 自,. ...………. "" . ... . . 259
第五節 天主是否即是真理 ." ". …... ...... ... . . ... .... . ...261
第六節 是否只有一個萬物據以為真的真理..... ...........262 7
第七節 受造的真理是不是永恆的 … i ﹒圓圓. . ....... .......264 了
第
第八節 真理是不是不變的…. , . . . . .,. .,. .,. ." .,. .'. .'.…… 267
一
集
第十七題論虛假 270 第
句 呵 nu 一
第一節虛假是否存在於事物內
題
公 /
第二節虛假是否存在於感官內 …….. ".". . 273 至
第三節虛假是否存在於理智內 .275 第
第四節 真和假是不是相反的 277 四
十
三
錄
第十八題 論天主的生命 280 題
第一節 是否一切自然物都生活或有生命...……. .. ... ......280 }
第二節 生命是不是一種活動﹒ .282
自
勻 o '
凸
第三節 天主是否有生命 J
M
d、
第四節 是否一切在天主內都是生命﹒ 288
第十九題 論天主的意志 291
第一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意志- ...291
第二節 天主是否願欲有別於自己之物 ... ......... ... ........293
第三節 是否凡天主所願欲者,均係必然願欲. .可 295
第四節 天主的意志是不是事物的原因.. """"""" .........299
第五節 是否該為天主的意志指出原因... .... .... ...... .... ...301
第六節 天主的意志是否常常達成或實現.. .... . ... ... ........304
第七節 天主的意志是否可以改變 ..307
第八節 天主的意志是否加給其所願欲之事物必然性... ... . . 3的
- 14. 第九節 天主的意志是否願欲惡 . ... ... ... . . . . ... ... ... . . ... ...312
第十節 天主是否有自由抉擇或自由意志 . "... ".目。. ... •.. ...314
8 第十一節 在天主內是否應該分列「表記意志 J ... ... ... ... ... 315
第十二節 關於天主的意志列舉五種表記是否適當. . ... ... ... 317
神
學
大 第 十
全 題 抖 天 主 之 愛
喇 320
第 第一節在天主內是否有愛 ."... . ‘. ... ... ... ... ...320
冊 第二節 天主是否愛所有的萬物...... .................3n
論 第三節 天主是否同等地愛一切物 . . . ... ... ... ... ... ... ...325
天
主 第四節 天主是否常更愛更善之物." ..,...... ... ... ... ... ... ... ...327
一
體
E 第二十一題論天主的正義和仁慈 331
第一節在天主內是否有正義 . ... 331
第二節 天主的正義是否就是真理…… .........................334
第三節是否宜把仁慈歸於天主 ............ . ...... ", .,....… 336
第四節 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為或事工內,都有仁慈手日正義 .337
第二十二題論天主的照顧 341
第一節 是否應將照顧歸於天主... ... . . ... . . ... ... ... ... ... ... ...341
第二節 是否一切萬物都在天主照顧之下 "..... .., ......… 344
第三節天主是否直接照顧一切.... .. .. . ... .... . ... ... ... ...348
第四節 天主之照顧是否加給接受照顧之事物一種必然性… 350
第二十三題論預定 352
第一節人是否由天主所預定 ..... .......…………... ... ...352
第二節 預定是否在被預定者內有所加添或置入.". ."…… 355
- 15. 第三節 天玉是否橫棄某一個人 .." .,. .'.….,..'. .川圓圓圓.. ...357
第四節 被預定者是否為天主所揀選 ...... ....………...… 359
第五節 預知有功勞是否為預定之原因 361 9
第六節 預定是否確定可靠. . ... ... ... ... . . ... ... ... . . . . .... . ...365 一
{
第七節 被預定者之數目是否固定... ... ... ... ... ... ...... ... ... ...368
第
第八節 聖人們的祈禱是否能夠有助於預定... "....…... ... ... 371 一
集
第二十四題論生命冊 374 第
一
第一節生命冊與預定是否相同 ... . ‘ . ... ... .... . ... ...374 題
第二節 生命冊是否僅針對被預定者之光榮生命... ... ... . . ... 376 至
第三節是否有人由生命冊中被刪除.... . ... ... ... ... ... ... .... .377 第
四
十
3景
第二十五題論天主的能力 380 三
第一節天主有沒有能力 380 題
第二節天主的能力是否是無限的,因...... ,.,.門……... ... ... ...382
]
目
第三節天主是否是全能的 385
第四節天主能否使過去發生的事沒有發生﹒ 388
第五節 天主能否做祂不做的事 ... ... ... ... ... ... ... ... ... ... ...390
第六節 天主能否把祂所做的事物做得更好... .川… a ﹒ ... ... 394
第二十六題 論天主的真褔 397
第一節是否應該把真褔歸於天主 397
第二節天主是否係根據理智而稱為真褔 ... 398
第三節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褔者的真褔... ... ... ... ... ... .... . 399
第四節 在天主的真褔內,是否統括所有的真褔或幸福... 的1
- 16. 第二十七題論天主位格之出發 403
第一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出發 .... .. ... ... ... .... . .... . ... ...403
10
第二節 天主內的某種出發是否能稱為生或生育 "… 406
第三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別於言之生育的另一出發 . ... ...409
神
大
學 第四節 在天主內,愛的出發是不是生育.. ...... ". ....... .... 41 。
全 第五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兩種以上的出發... ..... ..... .... .... 413
第
冊 第三十八題論天主內之關係 415
論
天 第一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某些實在關係 . ... ..... ... ...... ...415
主
一 第二節 天主內之關係'與天主之本質或本體是否相同... ... 418
體
三 第三節 天主內之關係是否彼此之間有實在的區別... "....… 421
位
第四節 在天主內是否僅有四種實在關係,即父性、子性、
發出,及被發出或出發.... .. . ... ... .... . '" ... .... . ...423
第二十九題論天主之位或位格 427
第一節論位或位格之定義... .... .,. ". ... ..... ... .... .. . ... ...429
第二節 位格是否與實體、自立性及本質相同 …. ... 432
第三節 「位格」這一名稱是否適用於天主 ". ... ... ... ...435
第四節 íi立格」這個名稱是不是指關係. .. . ".."......川 ...438
第三十題論天主位格之多數性 443
第一節 是否應該肯定在天主內有多位或多個位格… ... ...443
第二節 在天主內之位或{立格,是否多於三位或三位格.... . 445
第三節 各項數字在天主內是否有所提供。.... ...... . .... .... 449
第四節 「位格」這個名稱是否能是(天主)三位共有的 ...452
- 17. 第三十一題 論在天主內那些與唯一性或多數性有關者 456
第一節在天主內是否有聖三...…﹒,'... .川…...... ... '" ... ... ...457
11
第二節 聖子是否別於聖父或是與聖父有分別的 459 一
第三節 是否應該把排除之詞「唯獨」加於在天主內的本 {
質名稱之上﹒ 464 第
一
第四節 排他之詞是否可與位格名稱相連... '.. ... ...... . .... . 467
集
第
第三十二題論對天主位格之認知 470 一
題
第一節 是否能藉自然理性認真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數
至
目為三 470 第
第二節 是否應肯定在天主內有表記, 475 四
第三節 是否有五項表記 .479
十
三
3景
第四節 關於表記是否可以有相反的意見 .481 題
]
第三十三題論聖父之位格 483 自
第一節是否應把「是本源」或本源名分歸於聖父... . ... ...483
第二節 「父」這一名稱是不是天主位格的固有或特有名稱 .485
第三節在天主內用「父」這一名稱,是不是首先依其指
位格之意義 487
第四節 「非受生者」是不是聖父所專有的'" ... ... '.. .... . ...490
第三十四題論聖子之位格 495
第一節在天主內,聖言是不是位格名稱 '.. . . ... '.. ... .... . 495
第二節 聖言是不是聖子的專有或特有名稱 500
第三節 在聖言之名稱內,是否含有興受造物的關連 .503
- 18. 第三十五題論肖像 506
第一節 在天主內,肖像是不是指位格而說的 . ... ... ... .....506
12
第二節 肖像之名稱是不是聖子所特有的... ... ..... ... ... ......508
神一一一一一
學
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
第三十六題論聖神之位格 511
大
全
第一節 「聖神」這一名稱是不是天主某一位格的特有名稱… 511
第
第二節聖神是不是發於聖子 ... ... ... ... ... ...514
冊
第三節聖神是不是藉由聖子而發於聖父.............. ". '"且. 519
論
天 第四節 聖父和聖子是不是聖神的一個本源.. ... ......... ...... 522
主
體 第三十七題論聖神之另一名稱一一愛 527
位
第一節愛是不是聖神特有的名稱 ... ... ... ....... . .... . 527
第二節 聖父和聖子是否因聖神而互愛..... ... ... ...........531
第三十八題論聖神的第三名稱一一恩惠 536
第一節恩惠是不是位格名稱 .536
第二節恩惠是不是聖神的特有名稱.... . ... . . ... .. ... ... ... ...539
第三卡九題 論天主三位與本質或本體的關係 541
第一節 在天主內本體與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 . ....…… 542
第二節是否應該說三位屬於一個本體.. ... ... ... ... .... .... ...544
第三節 用本體名稱來稱述天主三位是否應用單數. .. .....548
第四節 具體的本體名稱是否能代替位格...... ...............551
第五節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體名稱能否代替位格……… 556
第六節 是否能把位格(名稱)用於本體名稱…".... ...…… 559
第七節 是否應把本體名稱歸名於位格 ... ... ... ... .………… 561
- 19. 第八節 聖師們將屬於天主本體者歸於天王三位,是否適當. .565
第四十題 論位格與闊係或特徵之比較 573 13
一
第一節 關係與位格是否同一或相同...
{
第二節 位格是否藉關係區別自己﹒ 圓圓. .… 576 第
第三節 假使用理智從位格中抽離關係,是否仍保留有基
一
集
...579
第
體或自立體
第四節 按照我們的理解,表記行動是否先於特{毀 ,'. .…… 582 一
題
第四十一題論位格與表記行動的關係 585 至
第
第一節是否應將表記行動歸於位格. . ... ... ... ... ... ... ... . . ...585 四
第二節表記行動是不是自願的﹒ .587 十
... . . . . ... ... ... ... ... ... ... ...590
三
錄
題
第三節表記行動是否出自某物
第四節 在天主內是否有與表記行動相闊的能力 595 }
第五節 生之能力是否意指關係,而非本體 597 自
第六節 表記行動是否能止於多個位格. . ... ... ... ... . . ... ... ...599
第四十二題 論天主位格間的相同與相似 602
第一節 在天主(位格)間是否容許有相同 .... . ... ... ... 602
第二節 出發的位格與自己的本源,就如聖子與聖父,是
不是同為永恆的 ...606
第三節 在天主的位格內是否有本性的秩序﹒ . ... 609
第四節 聖子在大小方面是否與聖父同等.. . 611
第五節 聖于是否在聖父內,以及聖父是否在聖子內". . . 613
第六節 在能力方面聖子是否與聖父相同,.. .., .,. ....……... ... 615
- 20. 第四十三題論天主位格的派遣 618
第一節被派遣是否適於天主的一位或某一位格.., ...... ,.,… 618
14
第二節 被派遣是永恆的或只是時間性的. .. ... ...自..... ...…… 620
神 第三節 天主位格之不可見地被派遣,是否只憑藉聖化
學
大 恩寵的恩賜…. " .. . . . . '" ... ... ...自.. •. ...• .• •.. •.• ...… 622
全
﹒ 第四節被派遣是否適於聖父﹒.. ". ".... ".... .........,. .,. .,. ., .625
第
第五節 不可見地被派遣是否適於聖子..." ......… .626
冊 第六節不可見地被派遣是否臨止於一切分有恩寵者,. .'. .'. 629
論 第七節可見地被派遣是否過於聖神 . ..,. .,. .,. 631
至 第八節一天主的位格是否只被那自己從永恆所從出之
體 位格派遣......"." ."…'" .,. .'. .'. .,.... .,.... ... .,. ... .'. 635
位
- 21. 別昌
天主教真理的教師,不獨應該教導學習有成者,而且也有
責任啟蒙初學者,按照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三章 1 至 2 節所 第
集
說的: r 我把你們當作在基督內的嬰孩。我給你們喝的是奶,
}
並非飯食。‘」所以,我們在這部著作中所設定的目標,是採用 前
宜於初學者的教學方式,來講授屬於基督宗教的種種真理。
F司
我們注意到,初學這等道理者,面對許多不同作者的相關
著述,感受到莫大的阻力。部分是由於無益的問題、論文和舉
證的繁雜;部分是因為初學者當知之基要道理的講授,不是按
教學本身的程序,而是依詮釋(先賢所撰)書卷的需要,或者
是為因應學術的專題辯論;部分也是基於相同教材的重疊和反
複討論,往往會使聽眾心中感到困擾和厭倦。
所以,我們努力避免這樣的和類似的阻力,並試圖賴天主
的助佑,把屬於聖道的種種真理,在教材容許的範間內,簡短
而明晰地提出來逐步加以討論。
- 22. 第一題
論聖道的性質和範圓
2
一分為十節一
直 為了確定我們工作計劃的限度或範圈,首先需要研討這神
~ 聖的道理或聖道 (sacra doctrina) 本身有什麼性質,以及擴及那
第 些事物。
冊 關於這些,應該提出十個問題:
論 一、論這聖道的必要性。
天
主 二、它是不是學問。
一
體 三、它是一種學悶,還是多種學問。
三
位 四、它是理論的,抑或是實踐的。
五、論它與其它學問之比較。
六、它是不是智慧。
七、論它的研討對象。
八、它是不是論證性的。
九、它是否應該使用隱喻和比喻的說法。
十、這聖道中的聖經是否應該依照多種不同的意義來解
釋。
第一節哲學學科之外,是否還需要另外一種教學或學問
有關第一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哲學學科之外,似乎並不需要另外一種教學或學問
(doctrina) 。因為:
1 .人不應該追求超越理性的事物,依照《德哥 11 篇》第三
章 22 節所說的: í 超乎你能力的事,你不要研究。」可是那些
隸屬於理性的事物,在哲學學科中已有充分的研究。是以,哲
- 23. 學學科以外的其它教學或學問是多餘的。
2. 此外,教學或學問所能研究者唯「有」或「物 J (ens)
而已;因為凡所「知」者唯「真」而己,而「真」與「有」或 3
「物」可以互換。可是,凡為「有」或「物」者,包括天主在
內,在哲學學科中皆予研究討論。所以在哲學中有一部分稱為 第
「午申學」或論天主之學,正如哲學家( Aristotl巴, 384-322 BC )在 集
《形上學》卷六第一章所指明的。是以,除哲學學科之外,並不 第
需要其它教學或學問。 題
論
反之 《弟茂德後書》第三章 16 節卻說: r 凡受天主默感所寫 聖
lê
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貴、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 啞
益的。」可是,天主所默感的聖經,並不屬於由人理性所發明 星
的哲學學科。所以,除了哲學學科之外,男有一種為天主所默 話
圍
感或啟發的學間,是有益處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為了人的得救,除了由人理性所探討的哲
學學科之外,還需要某種根據天主啟示的教學或學問。首先是
因為人之指向天主有如指向目的,而這目的卻是超越理性的目
睹或認知的,依照《依撒意亞》第六十四章 3 節所說的: r是
人從未聽過的,耳朵從未聽過,眼睛從未見過」。人既然應該把
自己的意向和行為指向目的,那麼人就必須先認識那個目的。
是以,為了人的得救,需要把某些超越人理性的事物,藉由天
主的啟示而揭示於人。
而且,有關天主的事物,即使是那些人的理性所能探討
的,人亦需要天主的啟示來教導。因為由理性所研究出來的有
關天主的真理,只有少數人經過長時間才能獲得,而且慘雜有
許多錯誤;可是,人的得救完全有賴於對此一真理的認識,因
為人的得救就在於天主。因此,為了使人更容易、更確實地獲
- 24. 致得救,人需要由天主的啟示來教導有關天主的事物。
所以,除了以理性所研究的哲學學科之外,還需要有一
4 種基於啟示的教學或聖道。
當 釋疑 1 雖然人不應該用理性去追究那些超越人知識能力的事
室 物,但若這些事物已為天主所啟示,則應該用信德去接受。因
車
此,那裡第 25 節磁續說: r 因為,你已見到許多,人類不能理
冊 解的事」。而聖道正是關於這些事物的。
2. 不同的認知原理或出發點,產生不同的學問。因為天
要 文學家和自然或物理學家都證明同一結論,比如說「地球是圓
主 的 J ;但天文學家是用數學的方法,即無視於物質的抽象方
豐 法,而物理學家則是用觀察物質本身的方法。是以,同樣的事
位 物,哲學學科根據其為自然理性之光所能認知的一面來研討它
們,而另一學問則根據其為天主啟示之光所認知的一面來研討
它們,這並無不可 ι 所以,屬於聖道的神學,與被列為哲學之
部分的神學,二者不屬於同類。
第二節聖道是不是學問
有關第二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聖道似乎不是學問。因為:
1.凡學間都是由不證自明的原理出發。可是,聖道卻是
由信德的條文出發,而信德的條文則不是不證自明的,因為不
是為人人所接受,正如《得撒洛尼後書》第三章 2 節所說的:
「因為不是人人都有信德」。是以,聖道不是學問。
2. 此外,學問不討論個別事件。可是聖道卻討論個別事
件,諸如:亞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的事蹟等等。所以聖道不
是學問。
- 25. 皮之奧斯定 (Augustine, 354-430 年)在《論天主聖三>> (De
Trinitate) 卷十四第一章卻說: í 只有那產生、培養、保護並加
強使人得救的信德者,才歸於這一學問。」可是這一切只屬於 5
聖道,而不屬於其它任何學問。所以聖道是學問。
{
第
正解 我解答如下:聖道是學問。可是必須知道,學間有兩類。 集
有一些學問,是由憑藉理智自然之光所知道的原理出發或開始進 第
行,如算學和幾何學等等。另有一些學間,則是由憑藉一種較高 題
的學問之光所知道的原理出發,譬如光學是由藉幾何學所知道的 論
原理出發,而音樂是由藉算學所知道的原理出發。聖道是以這 量
(後者)方式為學問:是因為它是由憑藉一種較高的學問之光所 思
知道的原理出發,這學問即是天主和天鄉草真褔者的學問。因 質
與
此,就像音樂是依賴或建基於由算學家所授與自己的原理,同樣
圍
聖道是依賴或建基於由天主所啟示給自己的原理。
釋疑 1. 任何學間的原理,或者本身就是不證自明的,或者是
可以歸原到一種較高的學問的知識。聖道的原理是屬於後一種
的,如正解己說過的。
2. 聖道之所以記述個別事件,不是因為個別事件是聖道
的主題;聖道引進個別事件,一是為了做生活的榜樣,就像在
倫理學中所做的一樣;一是為了指出這些人的權威,因為聖經
或聖道所根據的天主啟示,是經由這些人而傳給我們的。
第三節聖道是不是一種學問
有關第三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聖道似乎不是一種學問。因為:
1. 依據哲學家在《分析後論>> (Analytica Posteriora) 卷一
第二十八章所說的: í 一種或一個學間,是具有同一種類之討
- 26. 論對象的學問。」可是,聖道所討論的造物主和受造物,並不
隸屬於同一種類。所以聖道不是一種學問。
6 2. 此外,在聖道中討論天使、具有形體的受造物,和人
的倫理道德。但這些屬於多個不同的哲學學科。所以聖道不是
當 一種或一個學問。
大
全
反之聖經談論聖道,卻像是談論一種學間,因為《智慧篇》
第
冊 第十章 10 節說: r 叫他明白神董事物的學問(按: r 學問 J -
a 詞,拉丁文用的是單數) 0 J
天
主 正解我解答如下:聖道是一種學問。因為能力和習性的統一或
豐 單一↑性生( uni
位 質料,而是依據對象(之所以成為對象)的形式觀點或性質;譬
如人、驢和石頭,共有「是有顏色的」這同一形式觀點或性質,
而顏色是視覺的對象(所以人、驢和石頭共為同一視覺的對
象)。因為聖經是依據「為天主所啟示」的這一觀點討論事物,
像第一節釋疑 2. 所說的;故凡是能為天主所啟示的事物,都共有
這一學問之對象的同一形式觀點或性質(為天主所啟示)。因此
它們之包括在聖道之內,就像是包括在同一個學問之內。
釋疑 1 .聖道之討論天主和受造物,並不是二者均等或相提並
論;而是主要討論天主,其討論受造物,是因為它們與天主有關
係,以天主為根源和目的。因此這並不妨礙聖道是一種學問。
2. 這一點並非不可能,即共同屬於某一高層能力或習性
的多種質料或對象,卻使某些低層的能力或習性因它們而形成
不同的種類,因為高層的能力或習性是以更普遍的形式觀點來
看對象。比如:共同或綜合感宮( s己的us communis) 之對象是
可感覺的東西,而所謂可感覺的東西卻在自己之下,包括(聽
- 27. 覺)可以聽到的東西和(視覺)可以看見的東西;因此,共同
或綜合感官雖然只是一種能力,卻擴及五種感官或覺宮的一切
對象。同樣,各種不同哲學學科所討論的事物,聖道也可以在 7
同一個觀點下,即就它們能為天主所啟示來看,加以討論,而
不失為一種聖道或學問。如此則聖道好似是天主之知識或學問 第
的下貫或刻印,而天主的知識或學問司既是唯一的,又是單純 集
而包羅萬象的。 第
題
第四節聖道是不是實踐的學問 論
有關第四節,我們討論如下: 聖
遁
質疑聖道似乎是實踐的 (practica) 學問。因為: 的
性
1 依哲學家在《形上學>> (Metaphysics) 卷二第一章所說 里
的, r 實踐的目的是行動」。可是聖道指向行動,依照《雅各伯 語
圍
書》第一章 22 節所說的: r 你們應按這聖言來實行,不要只是
聽。」所以聖道是實踐的學問。
2. 此外,聖道分為舊(約)法律和新(約)法律。可是心
法律屬於倫理學,而倫理學是實踐的學問。所以,聖道是實踐
的學問。
反之 每一種實踐的學問,都是有關人所能做的事物;譬如倫
理學是有關人的行為,建築學是有關建築物。可是聖道主要是
有關天主的,而人是天主的工程, (而非天主是人工作的成
果)。所以聖道不是實踐的學間,而更好說是一種理論的或鑑賞
的( speculativa) 學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像前面第三節釋疑 2. 所說的,聖道雖然只是
一種學間,卻擴及屬於各種不同哲學學科的事物,這是由於聖
道在各種不同學科中所關注的(一個相同的)形式觀點或性
- 28. 質,即屬於這些學科的事物都可藉著天主之光來認知。因此,
雖然在哲學學科中有些是理論的,有些是實踐的,而聖道卻二
8 者兼容並包;就像天主以同一知識或學問認知祂自己和祂所創
造的事物一樣。
當 但聖道的理論成分勝過它的實踐成分,因為它主要所討
言 論的是有關天主的事物,而非有關人的行為;它討論人的行
勇 為,是著眼於人可藉著這些行為達到完美認識天主的目的,而
間 真褔就在於完美認識天主。
要 釋疑依以上所說的,可知各質疑之答案。
主
體
第五節 聖道是不是比其它學問更高貴
位 有關第五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聖道似乎不比其它的學問更高貴。因為:
1 .確實無疑屬於知識或學間的高貴。可是,其它的學
間,其原理是無可置疑的,似乎比聖道更為確實,因為聖道的
原理,即信德的條文,實際受到懷疑。所以其它的學問似乎比
聖道更高貴。
2. 此外,從較高的學問領受(基本原理) ,這是屬於較低
學間的事,譬如音樂從算學領受(參看第二節正解)。可是聖道
從哲學學科有所領受。因為熱羅尼莫 (Jerome , 347-419 年)在
《致羅馬城偉大演說家書)) (Ad Magnum Oratorem urbis Romae)
中說:古代聖師們的「著作充斥著哲學家們的故導和學說,使
得你簡直不知道應該先讚嘆其中的俗世學間,還是聖經的學問」
U(書信)) (Epist.)第七十篇)。所以聖道比其它的學問低。
反之 其它的學問被稱為這一學問(聖道)的牌女。《敢言》
第九章 3 節說: í 智慧派出自己的使女,邀請人們到她的城堡。」
- 29. 正解 我解答如下:因為(聖道)這一學問部分是理論的,部
分是實踐的,於是它也勝過其它一切理論的和實踐的學問。在
理論的學問中,一種學問被認為比另一種學問高貴,既是為了 9
它的確實性,也是為了其質料或對象的高貴。而在這兩方面,
(聖道)這一學問都勝過其它理論的學問。在確實性方面,其它 第
的學問的確實性是來自人理性的自然之光,而人的理性是可能 集
會錯的;然而(聖道)這一學問的確實性卻是來白天主的知識 第
之光,而天主的知識是不會受欺蒙的。在對象的高賣方面, 題
(聖道)這一學問所討論的主要事物的崇高超過人的理性,而其 論
它的學問卻只討論屬於人的理性之下的事物。 聖
盟
在實踐的學問中,其目的更遠大者,也更高貴,譬如政 的
性
治學比軍事學更高貴,因為軍隊的善或利益指向國家的善或利 質
與
益。但是這一聖道的目的,在其為實踐的方面,是永恆的真
團
福,而永恆的真褔,卻正是所有實踐學間的一切目的所指向的
最終目的。
所以非常清楚地,無論從哪一方面來看,聖道都比其它
學問更高貴。
釋疑 Î. 由於我們理智的薄弱,有些本身較為確實的事物,對
我們來說卻不那麼確實,這是可能的。因為,如《形上學》卷
二第一章所說的,我們的理智之與自然界本身最明顯的事物,
就像貓頭鷹的眼睛之與日光一樣。因此對信德的某些條文所有
的懷疑,並非由於事物本身的不確實,而是由於人理智的薄
弱。而且,如《論動物>> (De anir
有的極微少的有關最高事物的知識,也比最確實的有關最低事
物的知識,更值得思慕(參看《論動物之部分>> (De Par t.
Animalium 卷一第五章)。
2. (聖道)這一學問從哲學學科能有所領受,並不是被
- 30. 迫需要它們,而是為了使其所討論者更為顯著。因為這一學問
不是從其它學間接受自己的原理,而是直接從啟示它們的天
10 主。所以它從其它學問有所領受,不是像從更高的學問一樣,
而是把它們當做屬下和牌女而加以利用;就如決策或主導的學
車 間利用執行或附屬的學間,如政治學利用軍事學一樣。聖道之
三 利用它們這一事實,並不是因為聖道本身有缺陷或不足,而是
第 由於我們理智的缺陷,因為我們的理智從自然理性所知道的事
區 物出發(而這也是其它學間的出發點) ,可以更容易地被導向那
自 些超越理性的事物,即在(聖道)這一學問中所討論的事物。
天
主
第六節聖道是不是智慧
體
有關第六節,我們討論如下:
位 質疑此一聖道似乎不是智慧( sapientia )。因為:
1. 凡是其原理取自別處的道理或學說,都不配稱為智慧,
因為「有智慧者的本分,是安排或指導,而不是被安排或被指導」
( <<形上學》卷一第二章)。但是,此一聖道的原理卻是取自別
處,如同前面第二節己說明的。所以,此一聖道不是智慧。
2. 此外,智慧作用之一,是證明其它學闊的原理;因此
它被稱為學間的首腦,如同《倫理學)) (Ethic) 卷六第七章所顯
示的。可是,此一聖道並不證明其它學間的原理。所以它不是
智慧。
3. 此外,此一聖道是藉研究而得的。然而智慧卻是藉天
主的灌輸而有的,因此它被列為聖神七種恩賜(七恩)之中,
如《依撒意亞》第十一章 2 節清楚所說的。所以此一聖道不是
智慧。
反之 在(f每瑟)法律的開端, <<申命紀》第四章 6 節卻說:
「在萬氏眼中,才能顯出你們的智慧和見識。」
- 31.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人類的一切智慧之中,此一聖道是最高
的智慧,這不單單是(相對地)針對某一種領域,而且是絕對
地(針對所有領域)。因為有智慧者的本分,是計劃安排和判 11
斷,而判斷是用較高的原因來判斷較低的事物。在每一類事物
或領域中,那注意觀察該類或領域中的最高原因者,就被稱為 第
有智慧者。比如在建築的領域中,那計劃房屋形式或構造的工 集
匠,跟飽平木頭和砸石頭的那些低級工匠比較起來,就是有智 第
慧者和建築師。所以《格林多前書》第三章 10 節說: r 我好像 題
一個有智慧的建築師,奠立了根基。」再者,在整個人類生活 論
的領域中,明智的人被稱為有智慧者,因為他把行為導向一個 重
應有的目的。因此, <<儀言》第十章 23 節說: í 愚昧人樂於作 的
I性
惡,明智人樂於求智。」所以,那絕對或直接研究整個宇宙的 質
與
最高原因,即天主者,最有資格被稱為有智慧者。因此,就像
圍
奧斯定在《論天主聖三》卷十二第十四章所說的,智慧就是
「對天主事物的認識」。然而聖道正是專門在天主是最高原因的
固定觀點下,來討論天主;因為它不只是討論那藉著受造物所
能認識者(這是哲學家們所認識的,如《羅馬書》第一章 19 節
所說的: í 因為認識天主為他們是很明顯的事 J) ,而且也是討
論那天主單獨對自己所認識者,並啟示給其它物者。因此壁道
最有資格被稱為智慧。
釋聽 1 .聖道的原理,並非取自人的某種知識或學間,而是取
白天主的知識或學間,而我們的一切認識,都受天主之知識的
指導,有如是受最高智慧的指導。
2. 其它學間的原理,或是自明的和不能(用論證來)證
明的,或是在其它學問中藉自然理性的認知獲得證明。但是,
此一聖道所特有的知識,卻是由啟示而來的,而不是由自然的
理性而來的。所以它的本分,不是證明其它學間的原理,而只
- 32. 是判斷它們。因為在其它的學問中,不論有什麼與此一聖道或
學間的真理不相符合,都被判為錯誤。所以, <<格林多後書》
12 第十章第 4 等節說: r 憑天主有力的武器(知識) ,足以攻破堅
目的堡壘:攻破人的詭辯,以及一切為反對天主的智識所樹立
富 的高賽。」
至 3 判斷既是屬於智慧的,所以根據判斷的兩種方式,而有
第 兩種智慧。因為一個人判斷,一方面,可依傾向來判斷,就像一
福 個有德性之習性的人,對於根據樹生應做的事,有正確的判斷,
4 這是因為他傾向於這些事;因此《倫理學》卷十第五章說,有德
要 性的人就是人類行為的尺度和準則。另一方面,一個人也可依知
主 識來判斷,就像一個對倫理學有造詣的人,即使他沒有德性,也
豐 可以判斷制生的行為。依第一種方式判斷天主的事物,這屬於被
位 列為聖神之恩賜的智慧,依照《格林多前書》第二章的節所說
的: r 惟有屬神的人能審斷一切」。狄奧尼修 (Dionysius) 在
《神名論)) (De divinis nominibus) 第二章也說: r 葉羅萃
( Heirotheus )之成為博學,不僅是由於學習,而且也是由於領受
了天主的事物。」依第二種方式判斷(的智慧) ,則屬於此一聖
道,因為它是由研究而得來的,雖然它的原理來自啟示。
第七節 天主是不是此一學問或聖道的研究對象
有關第七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天主似乎不是此一學問或聖道的研究對象。因為:
1 .依照哲學家在《分析後論》卷一第一章所說的,每一
種學間,關於其對象,都應假定先知道它「是什麼 J (或它的定
義)。可是關於天主,此一聖道並不假定已知道天主「是什
麼 J ;因為大馬士革的若望( Ioannes Damascenus ,約 650-749 年)
說: r 關於天主,說祂是什麼,這是不可能的。 J (<<論正統信
任的 (De fide orth.) ,卷一第四章)所以,天主不是這一學間的
- 33. 研究對象。
2. 此外,凡是在某一學問內有所討論和認定的,都涵蓋
在該學問的對象之下。可是,在聖經內,對天主以外的許多別 13
的事物都有所討論和認定,比如受造物和人的行為。所以,天
主不是這一學間的(主要)研究對象。 第
集
皮之在學問中所討論的,就是學問的研究對象。可是,在這 第
一學問中討論神或天主;因為所謂「神學 J (theologia) ,有如 題
是「論神或論天主 J (sermo de Deo )。所以,天主是這一學間的 論
研究對象。 聖
遁
的
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是這一學間的研究對象。對象與學間 質
血2
的關係,就如同對象與(靈魂之)能力或習性的關係。一物被 範
團
指定為某種能力或習性的固有對象,係因一切都是根據它或在
它的角度下,才歸屬於該種能力或習性;比如人和石頭均歸屬
於視覺,這是根據人和石頭均為「有顏色的」東西,所以「有
顏色的」東西是視覺的固有對象。聖道所討論之一切,均是根
據天主或在天主的角度下,或者是有關天主本身的事物,或者
是與天主有關係的事物,即以天主為根源或目的的事物。因
此,天主確是這一聖道或學間的對象。這一點,亦可由這一學
間的原理明顯地看出,因為原理是信德的條文,而信德是關於
或論及天主。可是原理的對象與整個學間的對象是二而一的,
因為學問的全部都已隱含或潛存在原理裡面了。
但是,有些人只看這一學問所討論的,而不注意討論它
們的根據或角度,於是就以不同的方式指定這一學問的對象:
它們或者是實物或標記,或者是救贖的工程,或者是整個基
督,即(基督奧體的)頭和肢體。的確,在這一學問中是討論
這一切事物,可是,出發點卻都是根據它們與天主的關係。
- 34. 釋疑 1. 雖然我們不能知道天主「是什麼 J '然而在這一聖道或
學問中,我們可以利用天主在自然界或恩寵方面的工作效果,
14 進而認識在此聖道中所討論的有關天主的那些事物,如此來代
替定義;就如在一些哲學學科中,也藉著效果來顯示原因的某
學
一點,如此用效果來代替給原因下定義。
至 2 聖道所討論的其它一切,都包括在天主之下,不是好
車 像是天主的部分或種類或依附體,而是把它們看作與天主有關
區 係的事物。
要 第八節此一聖道或學問是不是論證性的
主 有關第八節,我們討論如 F:
=
體
質疑 此一聖道或學問似乎不是論證性的 (argumentativa) 。因
位為:
1. 盎博羅修 (Ambrosi肘, 333-397 年)在《論天主教信德》
(De fide catholica) 卷一第十三章說: 1"如果是探求信德的話,
就把論證拋開。」然而在這一聖道裡主要所探求的正是信德;
為此《若望福音》第二十章 31 節說: 1"這些所記錄的,是為叫
你們信...... J 所以,聖道不是論證性的。
2. 此外,如果聖道是論證性的,那麼,其論證或者是來
自權威,或者是來自理性。如果是來自權威,那麼似乎不適合
於聖道的尊高,因為依照波其武 (Boethius , 480-524 年)之
見,來自權威的論證是最薄弱的( ((論題之分類>> (Topica
Ciceronis) ,卷三)。如果是來自理性,那也不適合於它的目
的,因為按教宗額我略一世 (Gregorium 1, 540日604 年)在一篇
證道訶裡所說的: 1"如果人的理性能提供經驗的話,信德就沒
有功勞了。 J (((福音論贊)) (Evangelia Libri) 第二十六篇)所
以,聖道不是論證性的。
- 35. 皮之 《弟鐸書》第一章 9 節論及主教卻說: 1'"他要堅持那合乎
教理的真道,好能以健全的道理勸戒並駁斥抗辯的人。」
15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其它學問之論證,並不是為了證明白
己的原理,而是根據原理來推論,以證明這些學問中的其它事 第
物;同樣,此一聖道之論證,也不是為了證明自己的原理,即 集
信德的條文,而是由原理出發,來顯示另一些事物;比如宗徒 第
在《格林多前書》第十五章第 12 節裡,用基督的復活作為論證 題
的出發點,來證明黑人所共有的復活。 論
不過,應該注意,在哲學學科中,較低的學科,既不證明 星
自己的原理,也不辯駁否定這些原理者,而把這項任務交由較高 的
性
的一個學科去做;其中最高者,即形上學,可辯駁否定自己的原 單
理者,如果對方(對這些原理)有一點認同或交集;但如果完全
圈
沒有認同或交集,貝 IJ無法與他辯論,然而能破解他所提之疑難或
理由。因此,既然沒有比聖經更高的學間,所以聖經也同否定自
己的原理者辯論,而且是用論證的方式,如果對方對天主所啟示
的真理有所認同;比如,我們用聖道的權威來辯駁異端人,以及
引用一項信德的條文來反駁否定另一項條文者。可是,如果對方
完全不接受天主所啟示的真理,那麼聖道便沒有辦法用論證來證
明信德的條文,然而可以破解對方所能提出來的相反信德的疑難
或理由。信德既是建立在不可能錯誤的真理上的,而真理之反面
又是絕不可能證明的;那麼很明顯地,反對信德所提出之所謂證
明( probatio) ,並不是(有確切證據的)證明( demonstratio) ,
而僅是一些可以辯解的論證或推論而已。
釋員是 1 .人的理性所提出的論證,固然沒有力量來證明信德的
真理,但此一聖道卻是由信德的條文出發,來論證其它的事
物,如上面正解已經說過的。
- 36. 2. 根據權威來論證,屬於此一聖道的固有性質,因為此
一聖道的原理來自啟示,如此則應該相信那些蒙受啟示者的權
16 威。這並不貶損此一聖道的尊高;雖然奠基於人理性的權威,
是最薄弱的;而奠基於天主啟示的權威,卻是最有力的。
當 不過,聖道也利用人的理性,誠然不是為了證明信德,
室 因為那會使信德失掉功勞;而是為了澄清聖道所討論的其它事
第 物。既然恩寵並不毀滅本性,而是使本性更為完善,所以自然
福 理性應該為信德服務,就如意志的自然傾向應該為愛德服務一
也 樣。因此,宗徒在《格林多後書》第十章 5 節也說: r 並據獲一
哭 切人的心意,使之服從基督。」因此,在哲學家能以自然理性而
至 認識真理的地方,聖道也利用哲學家們的權威,就如宗徒在
豐 《宗徒大事錄》第十七章 28 節引用亞拉篤 (A肌s, 271-213BC )
位 的話說: r 正如你們的某些詩人說的: 11 原來我們也是天主的
子孫。 ~J
可是,聖道之利用這樣的權威,只是當作外來的,和蓋
然性的論據而已。而聖道之利用聖經正經的權威,則有如是內
在的或固有的,和必然的論據。至於利用教會其他聖師的權
威,固然也視之為固有的論據,然而卻僅是蓋然性的論據。因
為我們的信德是依據寫了聖經正經各卷的宗徒和先知們所受的
啟示,而不是依據其他聖師們所可能有的啟示。因此,奧斯定
在致熱羅尼莫的信中說: r 我學到了只給予那些稱為正經的聖
經各卷這份榮譽,即我堅信它們的著者沒有任何人在寫作時發
生了錯誤;而我卻是如此閱讀別的著作,即不拘著者有多大聖
德和學間,我不會因此而認為他們所想所寫的就都是真的。」
U( 書信集》第八十二篇第一章)
- 37. 第九節聖經是否應該使用隱喻
有關第九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短 聖經似乎不應該使用隱喻( metaphora )。因為: 17
1 .最低學問所持有的,似乎不適宜於這一學問或聖道,
因為它高居一切學問之首,如前面第五節己說過的。可是,借 第
助於比喻和表象,卻是詩學所持有的,而詩學是諸學問中最低 集
第
的。所以,使用這類比喻不適宜於這一學問或聖道。
2. 此外,這一聖道的目的是彰顯真理;所以給彰顯真理 題
的人許有報酬,按《德訓篇》第二十四章 31 節所說的: í 顯揚 請
我的必得常生。」可是,借用這類比喻反而使真理隱而不彰。 量
所以,這一聖道不宜借用有形事物的比喻來傳授天主的事物。 程
3. 此外,受造物越卓越,就越肖似天主。所以,如果要 質
與
用受造物就近來代表天主,就應該由較為卓越的受造物中選 範
團
取,而不應該由最低的受造物中選取。可是聖經反而往往如
此。
反之 《歐瑟亞》第十二章 10 節卻說: í 是我(上主)為他們
增多了異象,並藉先知們的手,用比喻(或象徵性的作為)說
了話。」可是,用比喻傳授什麼,就是用隱喻傳授。所以,聖
道可以使用隱喻。
正解 我解答如下:聖經宜於用有形事物之比喻,來傳授天主
的及神性的事物。因為天主是依照每樣東西的本性之宜,來照
顧每樣東西。而由可以感覺的東西進而到達可以領悟或理解的
東西,這是宜於或合乎人之本性的;因為我們的一切知識都是
由感覺開始。所以,在聖經中,用有形事物的隱喻傳授給我們
神性的事物,是很適當的。而這也正是狄奧尼修在《上天(天
使)階級論>> (Caelestis hierarchiae) 第一章所說的: í 天主的
- 38. 光芒,除非隱藏在各種神聖的幕罩中,就不可能光照我們。」
而且聖經是普遍地提供給所有的人(依照《羅馬書》第
18 一章 14 節所說的: r 不但對有智慧的人,也封愚笨的人,我都
是一個欠債者 J) ,因此也宜於用有形事物的比喻來陳述神性的
重 事物,好使那些不適於領悟理智界之事物本身的愚夫愚婦,或
至 許至少可以如此而領悟聖經。
第
冊 釋疑 1.詩人用隱喻來展現表象,因為表象自然 1自悅人心。而
也 聖道用隱喻,則是為了需要與效益,如正解己說過的。
要 2. 天主啟示的光芒,並不因隱藏在可以感覺的象徵中,
主 而被消滅,如狄奧尼修 l 在同處)所說的,它仍然保持自己的
體
二 真理;因此它不容許蒙受啟示的心智停滯於比喻中,反而提昇
位 這些心智;使它們進而認識可領悟或理解的事物;並藉蒙受啟
示的人,使其他的人也接受有關的教導。因此,在聖經某處用
隱喻所傳授的,在聖經別的地方就更明確地陳述出來。而且連
隱喻或象徽的隱晦,也有益於好學不倦者的研習,不日防範不信
者的譏諷;關於後者, <<瑪竇福音》第七章 6 節說: r 你們不
要把聖物給狗。 J
3. 如狄奧尼修在《上天(天使)階級論》第二章所說
的,在聖經中用較低賤的物體的比喻,比用較高貴的物體的比
喻來傳授天主的事物,更為適當。這有三個理由:第一,這樣
更容易使人的心靈避兔錯誤。因為一望即知,這些(較低賤)
物體的特性,不可以用來陳述天主的事物本身;假使用較高貴
的物體的比喻來描述天主的事物,則可能發生懷疑,這在那些
想像不出比物體更高貴的別的東西的人來說,尤其如此。第
二,這一方式更合乎我們在今世對天主所有的認識。因為關於
天主,所顯示於我們的,多為「天主不是什麼 J '而非「天主是
什麼 J ;因此,用這些離天主較遠的事物做比喻,就會使我們
- 39. 有更為真實的評估,即認真日到天主超越我們對祂所有的一切說
法和想法。第三,因為用這樣的比喻,可以使不堪當的人看不
見天主的事物。
第十節聖經中的何一個字是否具有多種意義 第
有關第十節,我們討論如下: 集
質提聖經中的同一個字或字旬,似乎並不真有多種意義,即 第
歷史的或字本身的、象徵的、寓言的或倫理的,及奧秘的意 題
義。因為:
3間
1. 同一(聖經)字句而有多種意義,會產生混淆與誤 辜
1星
解,並失去論證的確實效力;因此,多個意義不同的命題不能 的
l性
產生正確論證,反而能引起誤謬。可是,聖經卻應該很有效 質
與
地、沒有誤謬地證明真理。所以,在聖經中的同一字句不應傳 範
圍
授多種意義。
2. 此外,奧斯定在《論信仰的益處)) (De utilitate credendi )
第三章說: r 稱為舊約的聖經,其傳授是依四種方式 J '即「依
歷史、依起源、依類比,及依象徵。」這四種似乎與上面所提
的四種完全不同。所以,聖經中的同一字旬,似乎不宜依照上
面所說的四種意義來解釋。
3. 此外,在上述四種意義之外,尚有比喻的意義,而這
並未包括在那四種意義之內。
反之教宗額我略一世在《倫理叢談)) (Moralium Libri) 卷二
十第一章卻說: r 聖經就因它的講述方式而超越一切的學間,
因為它在同一字句中,既陳述事實,同時亦揭示奧秘。」
正解 我解答如下:聖經的作者是天主,天主有能力不僅用語
言來表達意思或含義(人也做得到這一點) ,而且也有能力用事
- 40. 物本身來加以表達。在一切學問裡,語言都各有所指或意義,
而這一學問(聖經)的特性,卻是也用語言所指的事物本身指
20 向別的意義。所以,這第一種意義,即用語言表達事物的意
義,屬於(上面所說的)第一種意義,即歷史的或字本身的意
單 義。而語言所表達的事物本身,進一步指向別的事物的意義,
大 貝 IJ 稱為精神的意義,而這種意義是以字本身的意義為基礎和前
全
第提。
冊 此一精神的意義分為三種。如宗徒在《希伯來書》第七
也 章 19 節所說的,舊法律是新法律的預像或象徵;而新法律,如
自岡
天 狄奧尼修在《教會階級論)) (Ecclesiastica hierarchia) 第五章所
主
說的,又是未來光榮的預象或象徵;且在新法律中,在(奧體
體
之)首(基督)自己內所完成的事,也表示它們是我們應該作
位 的事。是以,以舊法律的事係表達新法律的事而言,那就是象
徵意義;以在基督內所完成的事,或以表達基督的事,來表示
我們應該做的事而言,那就是倫理意義;而以其表達永恆的光
榮而言,則是奧秘意義。
字本身的意義是作者所願表達的意義,而聖經的作者是
天主;由於天主以自己的理智同時洞悉一切事物,所以,正如
奧斯定在《懺悔錄)) (confessionum) 卷十二第三十一章所說
的,即使以字本身的意義來說,聖經的同一字句具有多種意
義,亦無不當。
釋疑 1.上述這些意義的多樣性,並不使意義雙關或模稜兩
可,也不構成另外一種多樣性;因為,上面正解已經說過了,
這些意義之增多或成為多樣,並不是基於一個字或語音表達多
種意義;而是因為語音所表達的或所指的事物本身,可以做其
它事物的表記。而且也不會因此而在聖經中產生混淆,因為一
切的意義都是根據一個意義,即字本身的意義;因為如奧斯定
- 41. 在「駁陶納德派味增爵 J (contra Vincentium Donatistam) (~<書
信集>> '第九十三篇第八章)所說的,一切的論證都只能根據此
一字本身的意義,而不能根據依象徵的解釋所指的事物。這對 21
聖經毫無損害,因為精神意義裡所包括的有關信德的必要事
理,聖經在別的地方,都用字本身的意義明確地一一予以傳 第
授。 l 集
2. 歷史、起源和類比三者,都應歸併在同一字本身的意 第
義下。因為所謂「歷史 J '如奧斯定(在同處)所解釋的,即簡 題
單地陳述什麼;所謂「起源 J '即指出所言之原因,就如主曾指 誦
出梅瑟之所以准許休妻的原因,即由於人的心艘,依《瑪竇褔 量
音》第十九章 8 節所記載的;而所謂「類比 J '即指出聖經的某 的
性
一處的真理與另外一處的真理並不衝突。在這四者之中,只有 質
與
「象徵」可代表三種精神意義。就如維克多的雨果 (Hugo de
圍
Sancto Victore. 1096-1141 年)。亦把奧秘意義包括在象徵意義
下,所以他在《語錄大全)) (Sententiarum) 卷三裡僅列出三種
意義,即歷史的、象徵的和寓言的( í 論聖經各卷及作者 J (De
Scriptura et Scriptoribus Sacris )第三章)。
3. 比喻的意義包括在字本身的意義內,因為(比喻的)
語言有自己固有的意義(字本身的意義) ,同時亦有喻意或象徵
的意義;而字本身的意義不是指那個象徵者本身,而是指那被
象徵者。例如,幾時聖經稱「天主的手臂 y 其字本身的意義不
是說天主有這樣的身體肢體,而是說天主有這個肢體所表示
者,即行動能力。所以,很明顯地,在聖經的字本身的意義
下,絕不會有錯誤。
- 42. 第 二 題
。 天 主 一 天
、
主
湖 自 否 存 在
咐
由
22 ; 一
起
一
軍 由第一題第七節所述,可知聖道之主要目的是傳授有關天主
筆 之知識,不僅是關於天主本身,而且也兼顧天主為萬物的本源
第 和目的,特別是為理性受造物的本源和目的。因此,為了致力
冊 於展示此一聖道,我們首先要討論天主(第一集) ;其次討論
為 理性受造物之朝向天主(第二集) ;復次討論基督,因為就其
奉 為人而言,基督是我們歸向天主的道路(第三集)。
iL 至於討論天主,可分為三部分。我們要討論:第一,有關
星 天主本體( es叫ltia) 的一切;第二,有關天主位格區分的一切
山 (第二十七題) ;第三,有關受造物之出於或本於天主的一切
(第四十四題)。
有關天主的本體,第一,應該討論天主是否存在;第二,
祂是怎樣存在﹒或更好說,祂不是怎樣存在(第三題) ;第
三,應該討論有關天主動作的一切,亦即天主的知識、意志,
及能力(第十四題)。
關於第一點(天主是否存在) ,可以提出三個問題:
一、「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二、是不是可以證明的。
三、天主是否(實際)存在。
第一節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有關第一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天主存在 J '似乎是自明的。因為:
1 .為我們來說,我們自然而知的事物,就是自明的,例
- 43. 如:第一或基本原理( prima principia )。可是,如犬馬士革的若
望在自己的著作卷首所說的: í 對天主存在的認知,是每個人
自然或生而就有的。 J (<<論正統信仰》卷一第一章)所以, 23
「天主存在 j 是自明的。
2. 此外,所謂自明的事物,就是那些只要知道了詞義, 第
立刻就知道的事物。哲學家在《分析後論》卷一第三章裡,指 集
出證明所根據的第一或基本原理就是如此:一旦知道了什麼是 第
「整體」和什麼是「部分 J '立刻就會知道一切整體都大於其部 噩
分。可是,一旦瞭解 T í 天主」這個名稱有什麼意義,立刻就 請
可以看出天主存在 c 因為這個名稱的意義,是指那「不可能思 天
主
想出有什麼比它更大者」的東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絕對最大的
東西)。可是,那在思想中存在而又現實或事實上實際存在的東 夫
主
西,卻大於那僅在思想中存在的東西。所以, í 天主」這個名 是
否
稱一旦被瞭解,天主就立刻存在於思想中,因此亦存在於現實 存
在
中或實際存在。所以, í 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3. 此外,有真理或實理存在是自明的。因為誰否認真理
存在,就也(同時)承認有質理存在;因為如果真理不存在的
話,那麼「真理不存在 J (這個命題)就是真的;而只要有一事
物是真的,就應該是有真理存在。可是,天主就是真理本身,
依《若望褔音》第十四章 6 節所說的: í 我是道路、真理,和
生命。」所以, í 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皮之 如哲學家在《形上學》卷四第三章和《分析後論》卷一
第十章關於第一或基本原理所指明的,凡是自明之物,沒有人
能在思想上承認它的反面。可是在思想上卻能承認「天主存在」
(這個命題)的反面,依《聖詠》第五十二篇 l 節所說的: í愚
妄的人心中說: ~沒有天主 j 0 J 所以﹒「天主存在」不是自明
的。
- 44.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事物是自明的,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方
式,是只根據事物本身,而不針對我們;另一種方式,是既根據
24 事物本身,又針對我們。一個命題是自明的,這是因為它的述詞
已經被包括在主詞之理或本質裡,比如說: r 人是動物 J '因為
重 「動物」已經被包括在「人」的理或本質裡。是以,如果主詞和
三 述詞的意義是為大家所周知的,那麼,這個命題為大家來說就是
第 自明的。像證明所根據的第一或基本原理顯然就是這樣的,因為
福 它們的用詞(主詞和述詞)是一般性的,無人不曉的,如「有」
: 和「無」、「整體 J 和「部分」等。可是,如果有些人不知道主
要 詞和述詞的意義,那麼,這個命題本身雖是自明的,但對那些不
主 知道這個命題的主詞和述詞意義的人來說,就不是自明的。是
體
= 以,如波其武在《論七天創造工程>> (De hebdomadibus) 中所說
{立 的,有些心智的普遍概念,同時也是自明的,但只是針對智者來
說,例如: r 非形體物( incorporalia )不佔空間」。
所以我說, r 天主存在」這個命題,本身是自明的,因為
述詞與主詞完全相同,因為如下面第三題第四節所要講明的,天
主是自己的存在。可是,由於我們不知道「天主是什麼」或天
主的本質,所以對我們來說, r 天主存在」這個命題並不是自
明的,而需要藉我們較為熟知的事物,即天主的效果,來加以
證明,雖然這些事物本身是較不明顯的。
釋疑 1 .以天主為人之幸福來說,對天主的存在的一般性的、
含混的認知,確是人自然或生而就有的。因為人是自然渴望幸
福的,而人自然所渴望的事物,也自然為人所認知。但這並不
是絕對知道天主存在;正如知道有人走來,並不表示知道是伯
多祿走來,即使走來的人正是伯多祿。因為有許多人認為人的
完美的善或幸福在於財富,而另一些人卻以為是快樂,還有些
人以為是別的東西。
- 45. 2. 並不見得每個聽到「天主」這個名稱的人,都瞭解到
這個名稱的意義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麼比它更大者」的
東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絕對最犬的東西) ,因為有些人曾相信天 25
主是有形體的。即使假設每個人都瞭解這個名稱的意義,是指
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麼比它更大者」的東西,仍然不能就此 第
結論說,他暸解到這個名稱所表示的那東西,是在現實中存在 集
或本身實際存在,只能說它是在理智的認識中存在。也不能據 第
此而推論說它本身存在,除非先承認,實際真有這樣的,「不 矗
可能思想出有什麼比它更大者」的東西存在;而這正是那些主 論
張「天主不存在」的人所不承認的。 天
主
3. 籠統地說有貫理或真理存在,這是自明的;但第一真
理 (primam veritatem '即天主)存在,對我們來說卻不是自明 天
主
的。 Æ
否
存
在
第二節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證明的
有關第二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天主存在」似乎不是可以證明的。因為:
1. [""天主存在」是信德的條文。可是,凡是屬於信德
的,都不是可以證明的;因為證明形成知識或明見,而信德的
對象卻是未見之事物,這一點宗徒在《希伯來書》第
節說得很清楚。所以, [""天主存在」不是可以證明的。
2. 此外,證明中的中詞或媒詞是[""(一物)是什麼」。可
是,如大馬士革的若望所說的,關於天主,我們不能知道祂是
什麼,而只能知道祂不是什麼( <<論正統信仰》卷一第四章)。
所以,我們不能證明天主存在。
3. 此外,如果天主的存在被證明了,這只能是根據天主
的效果。但天主的效果與天主之間絕無比例,因為天主是無限
的,而祂的妓果卻是有限的;在無限與有限之間是沒有比例
- 46. 的。既然不能用與原因不成比例的效果來證明原因,所以,似
乎不能證明天主的存在。
26
皮之宗徒在《羅馬書》第一章 20 節卻說: r 祂那看不見的美
且 善 都可退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可是,除非天
大 主的存在能夠用受造物來證明的話,就不會如此了。因為對某
全
第 一物首先需要知道的,就是它是否存在。
甲 正解我解答如下:證明有兩種:一種是藉由原因(到效果) ,
突 稱為「知其所以然 J (propter quid) 的證明;此種證明是藉由或
主 以絕對地(或本身)在先者為出發點。另一種是藉由效果(至IJ
豐 原因) ,稱為「知其然 J (quia) 的證明;此種證明是藉由或以
位 (相對地)針對我們而言的在先者為出發點;因為既然有些效果
比其原因為我們更為明顯,我們於是就由效果出發去尋求對原
因的認識。從任何一個效果出發,都可證明其固有原因之存在
(只要這原因之效果為我們更為明顯)。因為,既然每一效果都
依賴其原因,那麼,如效果存在,原因必然先已存在。是以,
「天主存在 J '對我們雖不是自明的,但可以藉由我們所知道的
祂的效果來加以證明。
釋疑 1 .天主存在,以及由自然理性可以知悉的其他有關天主
的此類真理,如《羅馬書》第一章 19 節所說的,都不是信德的
條文,而是信德條文的先導;因為信德設定先有自然知識,如
恩寵亦設定先有人的本性,成就設定先有可成就之物一樣。但
這並不妨礙一個不能理解證明的人,把那本身可以證明的和可
以成為知識的事物當作可信的來接受。
2. 用效果來證明原因時,為證明原因的存在,必須用效
果來代替原因的定義;在有關天主的證明方面,尤其是如此。